黄振华: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教授
各位老师、同学上午好:
今天非常有幸来到15vip太阳集团官网。来到这里,有两个很深的感受。一是感到非常亲切,因为华中师大和华南师大有很多相同之处,比如都是师范大学,都叫华师,又都是从事政治学研究的学人。二是感到钦佩,因为广州地处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,受到市场经济大潮的激荡,但在这里依然可以感受到非常浓厚的学术氛围,这让人不由钦佩。
今天我要交流的题目源于刚才徐勇老师的一个总体性规划。刚才,徐老师从整体性的视角探讨了如何将社会和基层治理带入国家。那么社会也好、基层治理也好,它是多面向的,涵盖不同的内容。我思考的是在这样一个框架下将“基本治理单元”带入国家。
我想回答的问题有两个:一是为什么我们要重视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?二是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是什么,家户还是宗族?
我们在思考国家治理问题时,更多是从整体性或者说宏观性的角度来思考的,但从国家治理的过程来看,它实际上是非常具体的,是面向具体的人的,并以一定的人的群体为基本单元。什么是基本单元?基本单元是国家治理的最小细胞,主要指组成为国家机体的最基本、可独立的人的群体,在基本单元之下,不可再分为独立的群体或个体,群体或个体只是基本单元的构成部分,反映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。从国家治理的维度看,基本单元有三重特性:一是独立性和自主性,表现为有效的自主行动能力;二是不可分性,即在基本单元之下,不能再分离出更小的独立行动单元;三是国家性,即基本单元与国家权力是相衔接的,承担着国家责任和义务。
我们研究一个国家,为什么要研究基本单元?原因就在于国家是由基本单元组成的,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,在基本单元之中蕴含着国家的“基因”和“密码”。对此,摩尔根在《古代社会》中曾有过大量的论述。例如,他说古代社会中“(氏族)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单位,它是古代社会的基础”。“这种单元组成的社会结构必然也带有这种单元的特色,因为单元如此,其组合物也会如此”。他同时认为,“人民如果要学会自治之术,要维护平等的法律和平等的权利与特权,那就必须从基本单元开始” ,“基本单元是怎样的,其复合体也是怎样的。”
由于历史条件的差异和时空的变换,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在不断演进和变化着的。进入文明时代之后,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若干典型的基本单元。例如,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单元、西欧中世界的庄园单元以及游牧民族的部落单元等。在欧洲,庄园是典型的基本治理单元,梁漱溟曾说,“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,而且是一种集体社会。它支配其居民之全部生活,自成一小世界。”在俄国,村社通过土地公有、赋税共担、社员会议等机制成为基本的治理单元,也成为俄国人的精神家园,以至于“侵犯村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”。
那么,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是什么?对于这一问题,以往的学者虽有所论及,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看法。总的来看,目前有两种主要取向。一是宗族单元说。持这一主张的学者将宗族视为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。如梁启超在《新大陆游记》中指出:“吾国社会之组织,以家族为单位,不以个人为单位,而我之所发达者,族制之自治也。”冯尔康也持类似的观点,他认为宗族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、流布最普遍的社会组织,拥有的民众之广泛为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所不能比拟。二是家户单元说。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家户才是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。如林耀华就认为,家庭既是最小的单位,也是“最后的经济单位”。巴林顿·摩尔也指出:“在村庄里,最基础的经济生产单位(和消费单位)是家庭”,“中国的村庄与其说是生活和功能性的共同体,还不如说是众多农家的聚居地。”
以上两种理论取向均具有内在的合理性,也为我们认识中国的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理论资源。但不论是宗族单元说还是家户单元说,总体上是学者单独考察宗族单元或者家户单元得出的结论,缺乏对两种治理单元的比较分析,也缺少基于国家视角的分析和考察。在这里,比较的标准主要是前面提到的三重特性,即自主性(独立性)、不可分性以及国家性。
我们首先来看家户单元。根据我们的调查,家户是具有高度自主性的治理单元。其一,家户产权具有自主性。在历史中国,家户是最小且最稳定的产权单元。费孝通就认为,“在拥有财产的群体中,家是一个基本群体。”“个人所有权总是包括在家的所有权名义之下”。其二,家户生产具有自主性。家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,是最基本的生产单元。如毛主席所说 “(中国)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,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。”其三,家户生活具有自主性。社会成员是以家户为单元组织日常生活的,包括以家户为单位共同居住、共同消费。
家户不仅自主性很强,而且具有不可分性,表现为是家户是承担社会功能的最小单元。长期以来,个人的生老病死都是在家户单元中完成的,个体依托家户而存在,脱离家户的个体缺乏自主生存能力。对此,费正清就认为,“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,是个微型的邦国。从前,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,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。”更重要的是,这些社会功能都是以家户单元为载体承担的,在家户以下,不能划分出更小的独立行动单元。
在与国家的关系上,家户单元也构成基本的国家责任主体。一方面,家户是国家赋税徭役的基本责任单位。秦汉以来,国家通过“编户齐民”将国家权力直达家户,实现国家政权的税收汲取和兵源征集目标。编户齐民的最大意义在于,它使个体家庭摆脱了宗族和家族组织的控制,并在政治上赋予家庭以独立的法权地位,使之在经济上成为一个受国家认可和法律保护的生产资料占有、生产经营自主的单位,同时也成为一个必须独立承担赋税徭役义务的单位。另一方面,家户是国家律法的基本责任单位。家长作为家户的代表,掌握家户之主权,对国家负责。在很多情况下,家户成员如果违法,承担首要责任的是家长。对此,唐律就规定:“诸户主,皆以家长为之”,“诸脱户者,家长徒三年”(《唐律疏议·户婚》)。明律规定:“一户全不附籍,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”(《明律例·户役》)。与责任对应的是权力。
与家户单元相比,宗族单元又如何呢?
首先,宗族单元的功能相对有限。一方面,宗族组织主要以组织仪式性活动居多,偏重于象征性,是宗族内部维系血缘认同的重要方式。另一方面,宗族组织尽管也提供部分公共服务,如修桥、修堰塘等,但涉及范围很有限。更重要的是,宗族单元并不承担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。虽然宗族有公共土地,但其生产经营的主体仍然是家户单元。其次,宗族单元以家户单元为基础。在宗族活动当中,家户都是独立的参与主体,并具有很强的自主性。如瞿同祖就认为“家为家、族为族,前为经济单位,后为血缘单位。”林耀华也说,“一个宗族之内包括许多家庭,外表上祠堂是宗族乡村的集合表象,实际上家庭才是组织的真正单位”。再者,相对家户单元,宗族单元呈现明显的外在性。简单来说,在绝大多数情况下,家户事务都由家户内部解决,宗族很少介入其中。换句话说,在常态条件下宗族单元是缺乏直接介入家户事务的正当性的。
总体上,家户单元相对宗族单元更具基础性,也构成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。而且,家户作为国家治理基本单元的特性不仅存在于历史中国,也延续至当下。例如,从生产方式上看,小农家户经营仍是中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。根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,当前我国小农家户数量占到农业经营主体的98%以上,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到农业从业人员的90%,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%。中国当下仍有2.3亿农户,户均经营规模7.8亩,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达到2.1亿户。再如,从社会层面看,家户仍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,承担着生育、抚育、消费、赡养等众多社会功能。尽管当前个体化意识不断增强,但个人对家庭的依赖关系依旧强大。特别是在现代化进程中,社会个体对于情感归属的诉求不断增加,家户的情感联结功能日益凸显。
综上来看,家户依然构成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。当前,我国正处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之中,理应高度重视家户这一国家治理基本单元的重要作用,并发挥其潜在效用。具体来看,一是健全家户经济功能。通过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,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。二是增强家户社会功能。通过构建有效的社会政策体系,挖掘家户在抚育、赡养、情感等方面的特有作用。三是强化家户治理功能。明确国家治理与家户治理的责任边界,发挥各自治理效能。例如,通过激活家户的自主责任机制,提高基层治理的效能与活力。
以上就是我的一个初步思考,请各位老师、同学批评指教!谢谢大家!